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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27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辉与亳州市华海食品有限公司、XXX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亳州市华海食品有限公司,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2757-1号申请执行人:张辉,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亳州市华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被执行人:XXX,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张辉与亳州市华海食品有限公司、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XXX有皖Sxx**号福克斯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XXX的皖Sxx**号福克斯牌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广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