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行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丛海军诉四平市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丛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终18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丛海军,男,197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四平市。上诉人丛海军诉四平市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3行初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丛海军提出上诉称,其是四平市铁东区北市场街金龙社区低保户。自2011年11月11日,其依据《四平市2011年度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之规定,向所在社区申请廉租房实房配租。丛海军认为其符合规定,但由于其所在的社区、街道、民政、住建、铁东区政府、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等部门,在工作中不作为,导致其三年都未解决住房问题。请求二审法院判令四平市人民政府依据吉林省政府令204号、吉林省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文件、四平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四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给其解决住房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上诉人丛海军自称其于2011年11月11日向所在社区申请廉租房实房配租,但是一直没有解决住房问题。而丛海军迟至于2017年3月29日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显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丛海军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丽娜审 判 员 梁天蓝代理审判员 孙 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东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