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3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石和平与石苟才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和平,石苟才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3民初472号原告:石和平,男,1962年3月9日出生,苗族,农民,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委托代理人:杨和平,凤凰县任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苟才,男,1951年8月9日出生,苗族,农民,湖南省凤凰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凤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和平与被告石苟才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和平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和平撤回对被告石苟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和平承担。审 判 员 吴金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