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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先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浩旺电路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先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浩旺电路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11445号原告:义乌市先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功能区5-1地块。法定代表人:吴筱青,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正翀,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高明浩旺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之北海天路一号(厂房三3)。法定代表人:徐超,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先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浩旺电路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俊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经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