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衡水圣诺塔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嘉盛电气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圣诺塔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嘉盛电气发展有限公司,郑州鑫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3571号原告:衡水圣诺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镇南环666号。法定代表人:贾志毅被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90号法定代表人:白文光被告:郑州嘉盛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郑上路701法定代表人:朱宏伟被告:郑州鑫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188号付8号。法定代表人:王翠霞原告衡水圣诺塔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嘉盛电气发展有限公司、郑州鑫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圣诺塔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衡水圣诺塔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研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