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3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邢某、刘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刘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刑初56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曾用名邢某某,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平舆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5月17日被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7年4月9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处武汉车站派出所抓获,同日关押于武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4月1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抓获,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宗思华、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8日9时许,特情人员郭某在公安人员安排下与被告人邢某电话联系约定在平舆县月旦桥附近购买2000元毒品。10时许,被告人邢某电话让刘某某到自己家楼下垃圾通道靠墙边找到一个“红旗渠烟盒”,带到平舆县月旦桥附近与郭某进行交易。11时许,民警在平舆县月旦桥北头报亭附近,将前来进行毒品交易的刘某某当场抓获,从其上衣口袋内搜出“红旗渠烟盒”装的可疑毒品一包。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2.40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的证明,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照片、通话清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羁押证明、被告人邢某2017年4月9日从武汉至驻马店西高铁火车票一张、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07)平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平舆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化验取样笔录,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理化)字【2017】118号检验鉴定报告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刑坤、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骆云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