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3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黄洪飞与南通华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洪飞,南通华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日照丽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乳山山译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927号原告:黄洪飞,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被告:南通华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张进荣,任经理。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银滩香格里湾二区16号1-201。法定代表人:袁石平,任经理。被告:日照丽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乳山山译分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海洋所镇海林小区。负责人:XX田,经理。原告黄洪飞诉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日照丽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乳山山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黄洪飞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洪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60元,减半收取2828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汪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春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