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终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鹤军与江苏泰鸿景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泰鸿景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鹤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9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泰鸿景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昆北路1001、1002号。法定代表人:孙利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鹤军,男,197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上诉人江苏泰鸿景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鹤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103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泰鸿景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实际经营地在江苏省滨海县。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合同系建设工程合同,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由实际经营地人民法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江苏泰鸿景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恩乾审判员 叶 刚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茂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