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6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沈自立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自立,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6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自立,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11月2日。被执行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3号1幢Q11室。法定代表人陈加海,经理。沈自立与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167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自立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欠款本金8000000元,支付2016年1月15日至2017年7月31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960000元,以及自2017年8月1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为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向申请人沈自立支付垫付的仲裁费97857.5元。被执行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8457.8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裁决义务。2.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2018年3月28日、2018年4月24日、2018年5月3日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六十九辆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消费行为,并将被执行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沈自立,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欠款本金8000000元,支付2016年1月15日至2017年7月31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960000元,以及自2017年8月1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为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应向申请人沈自立支付垫付的仲裁费97857.5元。被执行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8457.86元尚未得到偿还。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沈自立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1671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宝生审 判 员 杨海澄审 判 员 赵立新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辉书 记 员 王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