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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3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鲁永成、朱兴萍与张利年、王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永成,朱兴萍,张利年,王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3310号原告:鲁永成,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住武威市,现住武威市。原告:朱兴萍,女,1992年5月17日出生,住武威市,现住址同上,系鲁永成之妻。被告:张利年,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王娴,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张利年之妻。原告鲁永成、朱兴萍与被告张利年、王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鲁永成、朱兴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7年7月24日,原告鲁永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鲁永成、朱兴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鲁永成、朱兴萍负担。审判员  黄志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