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3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鲁永成、朱兴萍与张利年、王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永成,朱兴萍,张利年,王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3310号原告:鲁永成,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住武威市,现住武威市。原告:朱兴萍,女,1992年5月17日出生,住武威市,现住址同上,系鲁永成之妻。被告:张利年,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王娴,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张利年之妻。原告鲁永成、朱兴萍与被告张利年、王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鲁永成、朱兴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7年7月24日,原告鲁永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鲁永成、朱兴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鲁永成、朱兴萍负担。审判员 黄志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