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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某、邓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邓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1刑初68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邓某,无业。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7)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邓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永土、被告人黄某、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黄某、邓某在余姚市朗霞街道329国道南侧朗霞影剧院斜对面开了一家情趣用品店,进行性药销售。2016年9月26日晚上,本市公安局朗霞派出所民警对该店进行搜查,当场查获该店内“美国黑金”、“每粒坚”、“极品伟哥”、“美国原装进口伟哥”等性药200余粒。经鉴定,其中12种120粒性药按假药论处。被告人黄某、邓某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仍予以销售。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黄某、邓某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余姚市公安局搜查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清点记录、照片说明、人口信息,证人张某证言,搜查笔录,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美国黑金”、“每粒坚”等12种产品认定为按假药论处的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邓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邓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邓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黄某、邓某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黄某、邓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邓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禁止被告人黄某、邓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四、被扣押假药一百二十粒,均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方长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罗洋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