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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与南京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等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南京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伯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并民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京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9980000元和2014年8月7日起至该赔偿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81660元、执行费79750元;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春生审判员  戴海涛审判员  李宇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