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简阳市佳旺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泽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阳市佳旺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陈泽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民初2724号原告:简阳市佳旺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贾家中小企业园W-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746931186F。法定代表人:杨青旭。委托代理人:汪文秀,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泽光,男,194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简阳市佳旺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泽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书面通知原告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64元,因原告逾期未交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简阳市佳旺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泽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朦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