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3民初8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东阳市华航针织有限公司与黄旗、黄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华航针织有限公司,黄旗,黄佳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093号原告:东阳市华航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华店功能区。法定代表人:单华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航,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东阳市。被告:黄旗,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黄佳丽,女,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华航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旗、黄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华航针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华航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华航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东阳市华航针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吴 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方俊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