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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智勤与张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李智勤,男,汉族,生于1959年6月16日,住宝鸡市金台区。执行人 :张志明,男,汉族,生于1960年5月6日,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执行的李智勤与张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3081.8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恢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侯虎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段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