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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5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朱朝华与胡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朝华,胡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民初208号原告:朱朝华,男,195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山,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胡冰,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侗族,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1-3楼。负责人:苏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中平,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656号。负责人:成利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时运,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原告朱朝华与被告胡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同年4月20日至同年6月16日为司法鉴定期间。原告朱朝华于同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朝华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1898元,由原告朱朝华负担。审 判 员  张志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龙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