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阿拉塔与斯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阿拉塔,斯林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620号原告:张阿拉塔,男,蒙古族,1984年5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告:斯林花,女,蒙古族,1960年11月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原告张阿拉塔诉被告斯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阿拉塔诉与被告斯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阿拉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斯林花偿还借款33600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斯林花承担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阿拉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退还原告张阿拉塔。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凤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晶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