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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执3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子平,洪卫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3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金川南大道35号。法定代表人:胡福亮,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小斌,男,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陈子平,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洪卫琴,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本县,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子平、洪卫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干琴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1608.39元(截止2016年10月6日)。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陈子平、洪卫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江西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子平、洪卫琴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陈子平名下登记有赣D×××××帝豪牌汽车,未发现被执行人洪卫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向新干县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新干县不动产登记局、新干县房地产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陈子平、洪卫琴有关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土地、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子平名下赣D×××××帝豪牌汽车,该车已于2017年5月2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5、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陈子平、洪卫琴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有关消费并作出对其罚款2000元的决定。6、上述执行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通过谈话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并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陈子平、洪卫琴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建林审 判 员  陈桂根代理审判员  聂国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