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执恢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百勇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李百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恢40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代表人:张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言金,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百勇,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百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商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李百勇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翠云新村x室不动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 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王瀚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