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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慧、朱峰与泰州喵咚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薇甘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朱峰,泰州喵咚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薇甘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687号原告:张慧,女,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朱峰,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泰州喵咚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MW11L4R,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共建区18号厂房南栋第3层302室。被告:江苏薇甘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MA1MFP834D,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共建区18号厂房南栋第2层236室。原告张慧、朱峰与被告泰州喵咚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薇甘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张慧、朱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慧、朱峰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朱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杜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祝倩书 记 员 葛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