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2执2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春明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郭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275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负责人朱加麟,总经理。被执行人郭春明,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郭春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3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于2017年4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春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信用卡欠款78534.52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六十三元及公告费五百六十元。本院在执行期间内,通过对被执行人郭春明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郭春明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档案,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郭春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我院已将被执行人郭春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玉荣审 判 员  罗 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