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3执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姜某、高某1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高某1,高某2,高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2837号申请执行人姜某,女,193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高某1,女,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高某2,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被执行人高某3,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本院在执行姜某诉高某3、高某1、高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