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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执恢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小惠、邱玲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惠,邱玲燕,阮剑光,阮依凯,阮丹萍,阮瀚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4执恢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小惠,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邱玲燕,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阮剑光,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阮依凯,男,194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阮丹萍,女,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阮瀚瑶,女,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以(2015)台路执字第27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阮剑光所有的坐落在北京市崇文区国瑞城西区3楼11层1102室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X京房权证东字第××号,原契税单据号为(2005)京地契完电0389993),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浙1004执恢21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7月6日10时至2017年7月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房产。2017年7月7日,买受人程秀娟(身份证号码)以61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从拍卖款中为其留有相应的份额,上述抵押权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阮剑光所有的坐落在北京市崇文区国瑞城西区3楼11层1102室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X京房权证东字第××号,原契税单据号为(2005)京地契完电0389993)的查封。二、撤销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抵押权。三、被执行人阮剑光所有的坐落在北京市崇文区国瑞城西区3楼11层1102室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X京房权证东字第××号,原契税单据号为(2005)京地契完电0389993)归买受人程秀娟(身份证号码)所有。四、买受人程秀娟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应 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