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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5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丁某甲申请执行丁某乙赡养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233号申请执行人丁某甲,男,住姚安县栋川镇。被执行人丁某乙,男,住姚安县栋川镇蛉。本院在执行丁某甲与丁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云南省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做出的(2017)云23民终63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二、丁某丙、丁某丁各给付丁某甲生活费每人每月400元,由丁某乙、丁某戊给付丁某甲生活费每人每月100元。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7年的生活费在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完毕。2018年起的生活费在每年3月30日前执行完毕。”经确认,申请人丁某甲申请执行的2017年年度丁某乙应给付的1200元生活费,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丁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云23民终6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二项给付内容:由被执行人丁某乙给付申请人丁某甲2017年年度生活费12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清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