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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6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字第1269号申请人: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79970009L。住所地:肃宁县武垣路***号。法定代表人:刘金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01213175E。公司地址:肃宁县电气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石兰亭,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肃宁县志俊金属经销有限公司。注册号:130923000008127。公司地址:肃宁县邵庄乡北。法定代表人:苑海涛,该公司经理。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石兰亭、石磊、石囡、王曙光、肃宁县志俊金属经销有限公司、苑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志俊金属经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52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以保函形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5200000元。期限以协助冻结通知书为准。二、冻结被申请人肃宁县志俊金属经销有限公司名下存款5200000元,期限以协助冻结通知书为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富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汝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