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5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邓雪与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雪,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55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雪,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科沛达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芳(邓雪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怡家园甲3-3号4层。法定代表人:李俊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婧,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雪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雪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新世界公司未履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住户手册》中约定的维护监控设备、门禁设备、建立出入登记制度的义务;判令新世界公司承担由于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我家中被盗三分之二的责任,并根据服务合同约定赔偿我10万元;恢复本小区东门的专人值守岗位,完善我家所在楼宇的监控漏洞,在单元门加装监控,保证小区门禁和监控智能系统正常运行。事实和理由:我与新世界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住户手册》,我一直履行该协议规定的应尽义务,但新世界公司未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及时维护、修缮小区内的门禁、监控等安保设施,未按照《业主临时公约、》《住户手册》规定建立健全出入小区登记制度,也未按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制止违反业主临时公约行为的义务,导致犯罪分子进入我家中盗窃财产15万余元,新世界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为犯罪分子进入我家创造了大部分有利条件,为警方收集有利线索破案设置了障碍,导致该案件无法侦破,我的损失无法追回;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我已经就新世界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新世界公司未能就案发时间监控设备、门禁设备完好进行举证,也未就已经建立健全访客制度举证,一审未调取案发时的监控视频,该证据能够证明新世界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一审未就从公安机关调取的资料组织双方进行质证、辩论、发表意见,程序违法;一审将盗窃案仍无结论作为驳回我的诉讼请求的理由之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新世界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邓雪的上诉请求,且邓雪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我公司已经履行了治安、安保防范服务,对于业主室内专有部分出现的问题,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邓雪的财产损失目前无法认定;我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访客登记制度。邓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新世界公司赔偿我财产损失人民币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新世界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8月31日,新世界公司作为乙方与邓雪作为甲方签订《新怡家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涉诉协议),约定甲方所购房屋位于本市东城区×××304号(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建筑面积160.95平方米)。甲方选聘乙方为新怡家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乙方负责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负责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维护,负责小区的消防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及绿化。物业服务期限自2006年8月31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2.93元。交费方式为由乙方按年向甲方收取,即甲方应在合同年度的第一个月的前10日缴纳全年的物业服务费。关于公共秩序维护的内容为,服务范围小区规划红线以内。服务内容为,甲方户门以外的公共区域。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小区主要出入口全天有专人值守,车辆行驶通畅;夜间对服务范围内的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乙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住户手册中列有访客登记制度,内容为新怡家园业户之朋友、亲戚、同事等拜访人士实行访客登记制度。到访者在小区进门口填写《访客登记表》后,可放行进入。访客离开时,请将住户签字确认的《访客登记表》交回门卫管理人员。2013年8月29日,因家中被盗,邓雪拨打“110”电话报警。同年9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对邓雪被盗案立案侦查。现该案件正在侦查中。庭审中,邓雪主张其因被盗而丢失的物品为,千足金吊坠1个(价值938元);翡翠18K金貔貅戒指1个(价值6732元);蓝宝石戒指1个(价值400元):纯金项链1条(价值515元);纯金项链1条(价值1053元);茅台酒4瓶(价值396欧元);200克金条1根(价值43600元);钻戒1对(手工费及金费价值3421元,两颗钻石价值2万逾元,但无法找到发票);施华洛世奇戒指1个(价值740元);白色18K金吊坠1个(价值590元);0.19克拉钻戒1个(价值4200元);金条3根(30克,价值10308元);飞天茅台酒2瓶(价值2198元)。同时,邓雪还主张丢失结婚钻戒1对、订婚铂金戒指1对、翡翠戒指3枚、翡翠吊坠1个、结婚一周年钻戒1枚(价值4000美元)、18K白金项链2根、玫瑰金项链1根,但上述物品无法找到购买发票。对于邓雪提供的相关物品的发票,新世界公司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现有单据不能证明系邓雪家中被盗的物品。新世界公司提供安全巡查巡视记录表,证明其已履行安保义务。邓雪对该证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邓雪、新世界公司签订的《新怡家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遵守。现邓雪主张,由于新世界公司未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导致其家中被盗,造成财物损失。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就邓雪家中被盗一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现仍无结论。同时,根据新世界公司提供相关证据,新世界公司已经提供了安全保障服务。在此情况下,邓雪主张其家中被盗,系因新世界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过错所致,并要求新世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诉讼请求无相关事实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判决:驳回邓雪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邓雪在二审中新提出的诉讼请求,经法庭询问,新世界公司表示不同意在本案中进行调解,亦不同意在二审期间一并予以解决,本院已释明邓雪可就其于二审中新提出的诉讼请求另行主张。另,经查2013年8月29日邓雪因家中被盗报案后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崇文门派出所所做的询问笔录,邓雪陈述其家中被盗的具体经过为:2013年8月29日10时40分许,我和爱人离开家门,并锁好门窗,当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回到家后,用钥匙打开门,将随身物品放在门厅后离开家出去,当时只是将房门撞上没有锁,17时30分许,我们再次回到家,我进入主卧室后发现五屉柜的抽屉虚掩着,还有所有的衣柜门也是虚掩着,后经检查发现被盗钻戒5个,……。对于办案民警询问其当天16时30分许回家时及17时30分许再次回家时,门窗及门锁有什么异样,邓雪回答16时30分许回家时门锁没有异样,并称因当时没有进屋所有其他情况不知道;17时30分许再次回家时门窗都没有异样,只是发现主卧室的柜子门都是虚掩着的,……。另,因邓雪欠缴2012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新世界公司将邓雪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京0101民初19665号民事判决,判令邓雪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新世界公司支付2012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上述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本院认为,本案中,邓雪与新世界公司签署的涉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邓雪主张因新世界公司未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其家中被盗,并要求新世界公司承担财产损失,就此,本院认为,邓雪家中被盗一案尚未侦破,对于盗窃案发生之原因、嫌疑人的身份及入户方式的确定、邓雪家中所受财产损失的认定均尚无定论,且从事发当时邓雪于公安部门所做的询问笔录可见,其家中物品丢失不能排除与其自身未能锁好房门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在双方未就物业公司对私人管理区域的安保措施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邓雪现主张由新世界公司承担其因家中被盗所致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且考虑到邓雪欠缴2012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的事实,结合双方关于“甲方应在合同年度的第一个月的前10日缴纳全年的物业服务费”之合同约定,在邓雪未能按期缴纳物业费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驳回邓雪之诉请,亦不有违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的公平原则之考量,故本院不持异议。至于邓雪上诉称系因新世界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盗窃案件无法侦破一节,因并无侦查机关对于案件未能侦破之原因进行认定,其该上诉主张依据不足。另关于邓雪上诉称一审未就从公安机关调取的资料进行质证、程序违法一节,经查一审庭审笔录,一审法院已经组织双方就自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调取的盗窃案卷宗档案分别予以质证,程序并无不当,邓雪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系在现有证据框架内,对邓雪诉讼请求能否成立进行审查,不影响邓雪在家中被盗案件侦破后,依据相应的侦查结果再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邓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邓雪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慧慧审判员 白 松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梓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