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冯爱恒、徐水县路通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爱恒,徐水县路通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冯爱恒,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霸州市。被执行人:徐水县路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何庄村。法定代表人:赵秀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冯爱恒与徐水县路通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伟审判员 王建春审判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