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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月江与张杰、金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江,张杰,金凤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263号原告:陈月江,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张杰,男,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金凤娟,女,汉族,1975年8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原告陈月江与被告张杰、金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陈月江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金凤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月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月江撤回对金凤娟的起诉。审判员  董继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檀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