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月江与张杰、金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江,张杰,金凤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263号原告:陈月江,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张杰,男,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金凤娟,女,汉族,1975年8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原告陈月江与被告张杰、金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陈月江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金凤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月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月江撤回对金凤娟的起诉。审判员 董继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檀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