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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卫民与陈风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民,陈风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322号原告:李卫民,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澎涛,扶沟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风伦,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登坡,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卫民与被告陈风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豫1621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李卫民不不服该判决,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豫16民终166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李卫民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申请为原告李卫民真实意思表示,李卫民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李卫民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241元,由原告李卫民承担。审 判 长  高亚东审 判 员  张永强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晓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