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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终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503叶平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503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平,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句容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句容市,住南京市秦淮区。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苏0104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叶平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叶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叶平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叶平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平撤回上诉。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刑初4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黄 霞审判员 王国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屈楚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