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56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谢美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谢美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5684号之一原告:广州市花都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刁小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丽,该公司员工。被告:谢美瑜,女,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广州市花都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美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花都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都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咏华人民陪审员 袁伟峰人民陪审员 高 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雷王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