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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民初3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浙江凯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江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浙江凯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江英,王加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初3754号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景湖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125023404。负责人:XX浩。委托代理人:沈金华、袁建勋,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凯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沐阳路3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95593013T。法定代表人:周江英。被告:周江英,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告:王加伟,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兴波苑12幢1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告浙江凯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江英、王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5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曹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季旭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