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8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怀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敏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敏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8民初710号原告:怀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柴沟堡镇新民街柴怀路东70号。法定代表人:谷慧钧,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敏文,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怀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敏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怀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怀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怀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米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莉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