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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民终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常明宇与被上诉人黑山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明宇,黑山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1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明宇,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王程程,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山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和顺胡同389号。法定代表人:曹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邸超,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常明宇因与被上诉人黑山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常明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9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盈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胡占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暴思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