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与王红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王红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红刚,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红刚贩卖毒品罪一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03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国土、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文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