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8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湘1028民初11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8民初117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周某某,女。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周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2日周某某以开一店铺资金周转向张某某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事后,张某某多次催讨向周某某催讨,周某某未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查张某某起诉时未提供的周某某出生日期及籍贯,本院根据张某某所提供的地址亦无法查找到周某某。故本院认定张某某起诉周某某不明确,驳回张某某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亚琳人民陪审员 黄 荣人民陪审员 谭柏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