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曹磊与吴凯、刘承环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磊,吴凯,刘承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财保59号申请人曹磊,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申请人吴凯,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申请人刘承环,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本院在审理曹磊与吴凯、刘承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债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吴凯名下坐落于邹城市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被申请人吴凯负担(申请人曹磊已垫付)。查封期限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