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安徽龙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华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龙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金寨南路。法定代表人:张健健,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华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九华山庄2.法定代表人:李继领,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111民初91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人民币30000元、诉讼费350元、执行费355元,合计30705元及利息(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3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30705元及利息(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3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传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