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4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耀隆与郑州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隆,郑州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652号原告:张耀隆,男,汉族,1990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凌,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萑苇,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彬。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梦华,该公司员工。原告张耀隆与被告郑州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耀隆撤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耀隆负担。审判员 刘煜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雪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