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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辖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吉自卫、北京红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自卫,北京红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辖终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自卫,男,汉族,1956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红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6号院6号楼4层506室。法定代表人:张朝喜,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吉自卫与被上诉人北京红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陕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203民初2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吉自卫于2017年7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吉自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自卫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郭相耀审判员 王永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