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凤兰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兰,王伟,北京冀东兴物流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张家口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冀东兴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1643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兰,女,汉族。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北京冀东兴物流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被执行人张家口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冀东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京开路东侧中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院内2号楼1层45号。李凤兰申请执行王伟、北京冀东兴物流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张家口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冀东兴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111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凤兰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伟目前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北京冀东兴物流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张家口隆鑫汽���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冀东兴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也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凤兰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伟、北京冀东兴物流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张家口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冀东兴物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1115号判决书第一项之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怀斌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康占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书记员 李欣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