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8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13
案件名称
周迎凤与朱延东、刘祖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迎凤,朱延东,刘祖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462号原告:周迎凤,女,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岩,江苏恒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延东,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沭阳县。被告:刘祖权,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沭阳县。原告周迎凤诉被告朱延东、刘��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迎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迎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万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