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宏丽诉被告高云山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丽,高云山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1558号原告张宏丽。被告高云山。原告张宏丽诉被告高云山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双方经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张宏丽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宏丽自愿撤回对被告高云山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17.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陈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