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恢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李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李建,孟现华,张行国,张淑红,赵守荣,张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2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位于齐河县。被执行人:李建,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孟现华,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行国,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张淑红,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赵守荣,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风英,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2015)齐法执字第16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建、孟现华、张行国、张淑红、赵守荣、张风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商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2014)齐商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21日本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齐商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