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02民初7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倪彪与张海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彪,张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7320号原告:倪彪,男,汉族,1980年12月2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区,自由职业,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何永福,系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龙,男,汉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区人,××区,系张掖市红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张宏雷,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倪彪与被告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3日下午14时30分,原告倪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倪彪负担。审判员  葛小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