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梁某1、梁2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1,梁2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刑初98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1,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被告人梁2,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7〕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1、梁2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红艳,被告人梁某1、梁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1、梁2至本区仓丰路XXX号上海城凯置业有限公司门口,窃得该公司放置于上址的四盆盆栽,并雇佣刘某某驾驶的卡车将盆栽运送至梁某1住处。经鉴定,涉案盆栽价值人民币7,200元。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梁某1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梁2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1、梁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叶某、王某某、沈某的证言,监控视频及案发现场照片,上海城凯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失窃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上海市松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城凯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身份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1、梁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某1、梁2到案后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1、梁2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并向本院预缴了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梁2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在案的盆栽四盆,发还被害单位上海城凯置业有限公司(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慧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