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义伟与杨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伟,杨纪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1426号原告:王义伟,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告:杨纪福,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原告王义伟与被告杨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王义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义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义伟负担。审 判 长 魏振良人民陪��员刘世成人民陪审员 岳彩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