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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义伟与杨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伟,杨纪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1426号原告:王义伟,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告:杨纪福,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原告王义伟与被告杨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王义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义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义伟负担。审 判 长  魏振良人民陪��员刘世成人民陪审员  岳彩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