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余万阳与被告冉丰、张能胜、张晓华健康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万阳,冉丰,张某某,张晓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198号原告:余万阳,男,199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才,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丰,男,199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万源市。被告:张某某,男,199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福,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成刚,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华,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湔氐镇下院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73********。原告余万阳与被告冉丰、张某某、张晓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余万阳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万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万阳撤诉。案件受理费2006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廖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