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103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焦义有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义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7103刑初9号公诉机关大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焦义有,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绥中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1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大连公安处拘传,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连铁检公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义有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柳、何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义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义有于2016年11月15日,乘坐K718次列车从唐山到天津,1时许,趁在14车厢63、64号座席睡觉的旅客王某某不备之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刀片将王某某上衣右侧里怀兜割破,将兜内现金人民币5000元盗走。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义有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焦义有冒用唐某某的身份证于2016年11月14日23时许,在北京铁路局唐山新站购买了次日K718次列车唐山至天津、K7727次列车天津至唐山车票2张,并于11月14日23时许由北京铁路局唐山站进站候车,于K718次列车北京铁路局唐山站站停时上车伺机盗窃。1时许,焦义有趁在14车厢63、64号座席睡觉的旅客王某某不备之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刀片将王某某上衣右侧里怀兜割破,将兜内现金人民币5000元盗走,后于北京铁路局天津站站停时逃离。2时许,被害人王某某醒来,发现内兜现金被盗,遂向列车乘警报案。被告人焦义有于北京铁路局天津站下车后,乘坐当日K7727次列车到唐山,又乘坐G6289次列车返回秦皇岛,并于15日22时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秦皇岛迎宾路分行ATM机将盗窃所得中的1500元存入其名下尾号为9278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其余钱款全部挥霍。侦查人员于2016年12月11日在唐山市家合招待所内将正在住宿的焦义有抓获,当场在其钱包中提取作案刀片、银行卡。焦义有到案后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185元。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焦义有在询问中提供李某某于2015年年底,曾伙同鲁某某、宁某某在2151次兖州至泗水间盗窃,数额为24000元的犯罪线索。2017年5月12日沈阳铁路局大连公安处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得到焦义有提供的犯罪线索后,沈阳铁路局大连公安处联系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郑州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反映没有该案件。上述事实,被告人焦义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王某某所穿黑色上衣照片、唐某某身份证、用胶带缠绕刀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9278银行卡、焦义有棕色皮甲、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辽宁省绥中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马某某账户查询记录、焦义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记录信息及钞票冠字号信息,营口融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亮湖支行证明、王某某实名制购票信息、唐某某实名制购票信息、冠字码对比信息、证人张某某、高某某、赵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沈阳铁路公安局大连公安处的案件线索来源、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二份、现场调查访问旅客定位图、唐山站售票口、进站实名制验票口监控视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秦皇岛迎宾路支行ATM监控视频、营口融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亮湖支行冠字码数据、被告人焦义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义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焦义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够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焦义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焦义有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三千八百一十五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刀片、身份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 宏 平审 判 员 曲 淑 平代理审判员 郑 丽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滕跃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