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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4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邢台瑞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联合运输(天津)有限公司,冯叶伟,邢台瑞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联合运输(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239281297G),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六号桥东。法定代表人:孙洪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健鑫,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芳,女,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叶伟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燕女,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被告:邢台瑞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47700698),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王快卫生院西邻。法定代表人:李胜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利,男,该公司职工。上诉人联合运输(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叶伟、邢台瑞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联合运输(天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联合运输(天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联合运输(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0元,由上诉人联合运输(天津)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泽代理审判员  王晶代理审判员  常静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啸 更多数据: